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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新股发行体制改革询价机制改革是关键

发布时间:2020-10-17 01:45:12 阅读: 来源:风口厂家

新股发行体制改革:询价机制改革是关键

新年伊始,拟上市公司朗玛信息成为继八菱科技后A股历史上第二家中止发行的公司,更成为创业板首家中止发行的公司。  对于此次发行失利,朗玛信息主承销商宏源证券给出的原因是二级市场悲观情绪浓重;临近春节,机构报价积极性不高以及与投资者沟通不充分。有些业内人士也认为,中止发行的关键在于目前市场对于新股发行信心不足。但市场观察家认为,估值过高才是朗玛信息发行失利的真正原因。保荐机构的高估值,才是造成机构拒绝参与报价的根本原因。否则,就无法解释为什么在朗玛信息三天路演中机构“反响热烈”却又陡遭变故这一现象。  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治理目前新股发行中存在的“三高”问题,关键在于对现行的询价机制进行改革,尤其是应加强对保荐机构的监管。而采取有效措施,切断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利益链条,增大保荐机构的责任,应是完善新股发行制度、确保发行价格回归合理的有效途径之一。  无论是八菱科技还是朗玛信息,估值过高均是其发行失利的真正的幕后杀手。以朗玛信息为例,“主承销商报价偏高”是很多参加朗玛信息路演机构的共同看法。  据一家参与路演的券商投行人士透露,主承销商宏源证券在路演现场给出的估值报告称,朗玛信息的合理价格在30元至40元,对应的2011年市盈率在29-38倍。而目前通信设备板块二级市场的估值仅在20倍左右,通信运营板块估值略高,在40倍左右。同时鉴于朗玛信息的所处的行业进入门槛较低,虽然行业前景比较广阔,但由于科技含量低,且研发队伍很薄弱,因此机构给出的报价较之保荐机构的报价要偏低许多。一家券商发布的研究报告给予朗玛信息仅20-25倍市盈率,对应询价区间为18.2元至22.75元。  首家中止发行的八菱科技在此问题上表现得更是突出:其首次询价时,保荐机构“估算”出的价值中枢为36.92元,二次询价时降至23.09元,但最终其发行价定格为17.11元。八菱科技的发行价格与首次的价值中枢相比,“贬值”近54%,与第二次相比也打了7.4折。  分析师指出,无论是朗玛信息还是八菱科技,保荐机构给出的估值都远远高出二级市场同类公司,也高于询价机构给出的估值,其背后的原因除了发行人的贪婪之外,另一个重要因素就在于保荐机构的推波助澜。  虽然保荐机构在保荐过程中应保持客观公正性,不仅应对发行人负责,也应对二级市场投资者负责,但是由于在现行机制下,保荐机构的利益与发行人的利益捆绑在了一起,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使得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结成了利益共同体,二者沆瀣一气,甚至成为发行人包装上市的“高参”,或一味拔高发行人的投资价值,或操纵新股询价,以达到高价发行股票的目的。而为达到高价发行的目的,一些保荐机构会打招呼请一些询价机构帮忙,或劝退一些报价偏低的询价机构。对这一问题,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主任王林也承认在跟踪2011年在深交所上市的、IPO网下询价报价少于30家机构的6只股票时,发现有10个询价机构在某种意义上是在帮忙报价,存在抬高发行价的可能性。  尽管证监会一直在加强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人的监管,不仅建立保荐代表人聆讯制度和未通过发审会审核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问责机制,又发布了《关于保荐项目尽职调查情况问核程序的审核指引》,明确在发行审核过程中增加“问核程序”,同时还强化了外部监管力度。尽管主管发行工作的证监会主席助理朱从玖一再强调,“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是保荐和承销业务的基石。但从实际执行情况看依然收效甚微,难以阻止保荐机构为了自身利益而丧失公正与独立原则,千方百计为拟保荐对象涂脂抹粉、抬高发行价格的行为。  专家指出,解决新股发行高估值、高定价问题,应加大对保荐机构的监管和惩罚机制,让投行肩负起更多的责任,引导机构投资者给出更加理性、合理的发行价格。经济学家华生认为,应该对发行人、主承销商、保荐人的过度包装采取惩罚性措施。“发行上市的核心在于定价,而定价则基于发行人和承销商提供给的招股书中的盈利预测。如果盈利预测出现重大差错,承销商存在过度包装的情况,发行上市后业绩迅速变脸,那么应该对发行人和承销商一定的惩罚。”华生表示,这种惩罚机制可以从股权分置改革中有所借鉴。对于业绩变脸的新上市公司,也应该要求大股东拿出10%甚至20%的股份作为对社会公众股东的赔偿。而保荐人和承销商也应该从承销费中扣除一定比例作为赔偿,以示负责。  在财经评论员水皮看来,要治理“三高”发行,进一步完善新股发行制度,就必须切断保荐机构的利益链条,切断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千丝万缕的联系,保荐机构必须站到公众投资者这一边来。不少业内人士建议,应切断高价发行利益链,严禁券商既当保荐人又当股东,废除“保荐+直投”的保荐模式,从而避免保荐机构为了自己作为发行人股东的利益,最大化地推高新股行价格。  水皮建议,应规定超募资金不纳入保荐收入或承销收入的计提范围,以避免因为发行价越高,募资超募越多,保荐机构提取的保荐收入就会越多的弊端。同时建议将保荐机构的利益与新股发行价格直接挂钩,新股发行价格越高,保荐机构承担的风险就越大,新股破发,保荐机构的利益也会受损,从而避免保荐机构一味拔高新股发行价格的不良做法。  而在询价环节,业内人士还建议将目前的配售制改为荷兰式拍卖制。即按照投标人所报买价自高向低的顺序全额中标,直至满足预定发行额为止,中标的机构以所中标价格中的最低价格认购中标的股票数额。研究人士指出,这种报价本身即隐含了对高报价的惩罚机制,增加了询价对象高报价的成本,从而起到约束询价对象,避免机构联手形成垄断操纵市场从而获得暴利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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