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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无证无照经营最高罚20万将停水停电停气-【新闻】

发布时间:2021-04-13 20:36:41 阅读: 来源:风口厂家

《福建省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自3月25日起施行,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最高可罚款20万元。

无证无照经营

停水停电停气

《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在设区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划定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以及在无固定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摊贩,不适用本办法。

《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把查处无证无照工作纳入政府绩效目标考核体系,评议考核结果作为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奖惩依据。

《办法》明确,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由工商部门牵头负责,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亦应承担法律、法规赋予的相关职责。

供水、供电、供气、供油、电信等服务企业,不得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服务。已为其提供服务的,在接到主管部门或者工商部门的通知后,应当停止提供服务。不停止提供服务的,由工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工商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和投诉。经查证属实的,工商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举报人,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并告投诉人、举报人。

建设无证无照

监督管理系统

《办法》要求省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建设无证无照监督管理系统,在省级各职能部门和各设区市、县(市、区)间实现信息共享。工商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利用管理系统,做好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信息的采集、建档等工作,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工商部门和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获取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信息,需要告知同级相关主管部门或者工商部门的,应当在5日内抄告。工商部门和主管部门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应当将其违法事实、处理结果通过管理系统相互抄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经营场所、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等方面,为经营者提供支持、便利和信息咨询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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